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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建署統計,在台灣房屋漏水
一直高居「購屋糾紛」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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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區 高樓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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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壁裂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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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go news 拒付房仲費 何瑞元妻勝訴



拒付房仲費 何瑞元妻勝訴 2015年11月14日 更新
何瑞元(圖)的妻子
何瑞元(圖)的妻子拒繳房仲費,打官司經高等法院判決勝訴。網路照片。

拒付房仲費 何瑞元妻勝訴

2015年11月14日 更新

【新聞中心╱台北報導】陳燕銀女士,2005年透過乙酉仲介有限公司,以數千萬元銀行抵押的方式,購買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棟大樓的一、二樓。成交後,陳認為乙酉公司並未提供購屋正確資訊,讓她以高出市價千萬元以上的價格購屋,房屋還有漏水等問題,因此抗拒給付乙酉公司數十萬元仲介費,乙酉公司拒絕至區公所調解,直接告上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在第一審判陳須支付這筆仲介費。

陳燕銀是知名洋女婿何瑞元的妻子。美國籍的何先生早期在台灣各大報章雜誌發表食衣住行的幽默短文,後來從事美語教學,也曾參加綜藝節目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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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完原則上就應付費

現為瑞岸公司負責人的陳燕銀,2005年秋季,透過乙酉公司仲介購買位在民權東路一棟大樓的一、二樓,雙方約定以成交價之某百分比作為仲介費,但交屋後,陳發現購屋價高出市價數千萬元,牆壁裂開、房子還有漏水、排氣缺失等問題,導致原本承租的第一銀行也在房屋轉手後不願意續約,留下巨型金庫要陳付費拆除,陳認為乙酉公司沒提供良好服務,拒絕付仲介費。

但乙酉公司否認哄抬購屋價,並聲稱當初交屋時,陳對房屋很滿意。法官則認為:陳已與賣方完成交易,自應依約給付仲介費。

但此案上訴高等法院後,法官改判陳燕銀勝訴,不必支付乙酉公司仲介費。請參考以下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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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燕銀(圖)拒繳房仲費,打官司經高等
法院判決勝訴。網路照片。

房仲未據實告知屋況,仲介業者沒資格收取服務費

【本報特派員連伐綠特稿】

經營建署統計,在台灣「房屋漏水」一直高居「購屋糾紛」榜首,幾乎所有糾紛的 20%以上,就有一件是因漏水而引起。而房仲業者如果隱瞞漏水的重要資訊,不向買方據實告知屋況,致使買方蒙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其請求服務費應視為於法無據。

售屋者與仲介人員有據實填寫的義務

司法實務上認為,房屋仲介公司替民眾媒介不動產之買賣,雙方成立民法上之「居間」的法律關係,「居間」成功時,房仲業者原則上可以收取服務報酬,唯倘若房仲違反其對於買方或賣方之義務,就沒資格向他們請求報酬及費用。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買賣房屋時,賣方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列之項目負有據實填寫告知義務,如果出賣人未就其內容加以填寫,仲介業者應該要求和催促賣方填寫,以便能調查買賣這棟房子的現況,再向買方據實告知。

台北市內湖區幾位資深代書証實,乙酉仲介有限公司之業務人員對房屋的實況喜歡誇大其詞,也因此常常與買方發生爭執。結果,該公司 (統一編號 27575160) 已經於103年09月18日申請停業,後於104年09月17日正式解散。

房仲未據實告知屋況,仲介費可免

有位陳燕銀女士曾經碰過類似的狀況,在2005年委託「乙酉仲介有限公司」介紹,向經營國際貿易的邱姓男子購買台北市內湖的一棟房屋,總價款為數千萬元,全額銀行抵押。陳女士原本依約要付給房仲公司房價之某百分比 (雙方事先約定) 為服務報酬,但因交屋後,陳女士發現房子多處嚴重漏水、牆壁裂開、未申請合法之電表等等問題,竟完全未經房仲告知,同時未於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相關說明,害她後來光花了四十八萬多元修復漏水,其他問題也花上數十萬元才能解決,因此拒付仲介費,房仲因此控告陳女應給付仲介費。

房仲注意義務可避免買賣雙方蒙受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這件案子時發現,邱姓售屋者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輻射屋」、「天然瓦斯」、「住戶規約」、「約定專用協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費」、「附屬設備」等多項內容都未填寫,讓其空白,而乙酉仲介有限公司並沒有要求邱姓售屋者加以補填,或詢問邱以明瞭其內容,竟然對此坐視不管。這種行為顯然是要欺騙陳女士。

對買方而言,房子是否漏水係屬重要資訊,如果有嚴重之漏水瑕疵、牆壁裂開、接電不合法等現象,必將影響房子的使用,並減損其價值。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任令邱姓售屋者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等重要事項留空白,依據民法第571條「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的規定,房仲不得向陳女請求給付仲介報酬。台灣高等法院因此判決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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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重要內容摘要如下。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陳 燕 銀
輔 佐 人 何 瑞 元
被 上訴人 乙酉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6 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9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 95 年 10 月 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 年 6 月 18 日與伊簽立不動產買賣斡旋承諾契約書(下稱係爭契約),委託伊居間仲介承購訴外人邱○○位於○○市○○區○○○路○段 312 號 1、2 樓及 2 樓之 1 房屋(分別為○○市○ ○區○○段 6 小段 663 建號、668 建號、569 建號)及其基地○○○市○○區○○段 6 小段 303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738/30000 (下稱係爭不動產),約定上訴人於買賣完成後給付總價款 1%服務報酬予伊,嗣上訴人與邱○○間買賣成 立,前揭標的已於 94 年 9 月 2 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指定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並於 94 年 9 月 7 日交屋,上訴人應給付買賣總價款新台幣(下同)XX ○ ○ 萬元之 4.5 %服務報酬即 數十萬元予伊,. . . 。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仲介伊購買係爭不動產,本應提供一切正確之資訊,但被上訴人並未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未提供該地區 3 個月內之成交行情及係爭不動產之隔局,偽稱賣方邱○○在該屋 2 樓放置古董,設有保全,未帶伊前往看 屋;並隱瞞重要資訊,製造原承租人第一銀行長期承租及另有其他買主出價之假象,把係爭房屋的售價由 AA ○ ○ 萬元哄抬至 XX ○ ○ 萬元,. . . 且被上訴人之店長劉○○明知係爭不動產多處嚴重漏水、管道排臭氣、空調無法正常運作等重大瑕疵,竟未告知伊,亦未於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即請伊簽名,造成伊因漏水需修復費用損失 486,000 元、房租損失 570,000 元、精力損失 300,000 元、2 樓之 1 更改隔間花費250,000 元(含稅共 262,500 元),共計 1,618,500 元;嗣再發現原承租人第一銀行在係爭不動產內設有金庫,該行不予承租後,伊需花數十萬元拆除該金庫,損失慘重。而伊洽尋多家銀行辦理貸款時,均僅估值大約 新台幣 XX ○ ○ 萬元而已,足見 被上訴人未提供優良服務,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伊受有損害,被上訴人顯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伊自無給付被上訴人仲介服務費之義務,並主張以上述所受損害賠償債權與本件仲介服務費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 . .
(二)被上訴人未依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漏水及屋內有難於拆除之障礙物等事項,其營業員朱○○坦承未帶伊去看房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 . . . . . .

七、法院之判斷:
(一)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 ,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 用」民法第 565 條、第 567 條第 1 項、571 條分別定有明文。. . .

(二). . . 就邱○○所漏填之上開各項資料如漏水 、海砂屋、輻射屋等會影響係爭房屋是否具備通常效用或預定效用,對於消費者而言屬重要資訊,此時被上訴人本於其調查之義務應通知出賣人加以補填, 或對出賣人加以詢問以明暸其內容,而非任令其空白,並以其空白作為被上訴人不知瑕疵之藉口。是本件係爭仲介契約,僅憑係爭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就房屋是否漏水一項,無任何可供上訴人參考之資料,即足証被上訴人就本件仲介契約並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查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對於不動產 之使用,勢必減損其價格,上訴人不知有漏水瑕疵而願意以 XX ○ ○ 萬元之價格承買,其結果即係有利於出賣人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居間仲介人,其違反對於上訴人之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被上訴人未執漏水瑕疵與出賣人邱○○交涉買賣價格,使出賣人邱○○獲有利益,依據民法第 571條規定,被上 訴人即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 . .

(五)依上所述,被上訴人既未依仲介契約,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上訴人之義務,且其行為違反誠信原則,致出賣人邱○○受有利益,依民法第 571條之規定,本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報酬,從而,上訴人其他以不完全給付及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所為之抵銷主張,即無庸加以論述,附此敘明。

八、綜上,被上訴人依居間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服務報酬 9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4 年 10 月 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九、本件事証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証,經本院詳加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條、第 78 條,判決如主文。

法官: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正順
法官 鍾任賜
法官 張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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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來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統計表
類別 占所有糾紛項目總數的比率
房屋漏水問題 16.2
隱瞞重要資訊 14.4
施工瑕疵 12.7
服務報酬爭議 12.3
契約審閱權 7.5
交屋遲延 6.7
廣告不實 6.3
契約暗藏玄機 6.0
壁癌與環境黴菌 5.4
建材設備不符 5.1
海蟑螂 3.9
其他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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